随着消防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建筑给排水中的消防问题也同时受到了同行们的关注,消防设计规范作为设计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条文,也让设计人员开始更多的学习和思考,因此,我们在设计当中既要考虑到控火及灭火的安全性,又要考虑到投资的合理性。按照我国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要求,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但是该消火栓能否计算在布置数量范围内呢?《高规》并未明确说明,《建规》条文说明里明确说明:消防电梯前室是消防人员进入室内扑救火灾的进攻桥头堡,为方便消防人员向火场发起进攻或开辟通路,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消火栓与室内其他的消火栓一样,无特殊要求,但不计入消火栓总数内。而《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2009 版(以下简称《措施》)中却说: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可计算在布置数量范围内。因此在多层民用建筑中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不得计算在布置数量范围内,而在高层民用建筑中由于规范并未明确做法,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
根据《高规》第 7.4.8.1 条指出:“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 1L/S。”第 7.4.8.2 条又指出:“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宜为 450L。”设置增压设施的目的及对气压罐容量的要求,其相应的条文说明中作出如下解释:设置增压设施的目的主要是在火灾初期时,消防水泵启动前,满足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压要求。对增压水泵,其出水量应满足一个消火栓用水量或一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的用水量。对气压水罐其调节水容量为二只水和 5 只喷头 30S 的用水量,即 2×5×30+5×1×30=450L。笔者认为,《高规》第 7. 4.8.1 条正文与其相应的条文说明有矛盾之处。
建筑的消防水供水压力
根据建筑供水压力的不同,可以将之分为高压给水系统以及临时高压供水系统两种。其中,临时高压供水系统又分为:其一,当建筑供水管网的供水压力不能达到灭火要求或者是不能进入建筑点时,需要开启消防水泵,以此为消防管网提供足够的压力,增加消防用水的流量;其二,建筑管网内本身的压力不足,但是可以采用升压设备进行升压,提高建筑供水管网的水压。这时,只需要在泵房内设置消防水泵,一旦发生火灾时只需要启动消防泵阀,使得管网中的水压达到消防用水需求即可。而高压给水系统则是指建筑供水管网中的压力常年保持建筑消防灭火需要的水量以及水压,不需要在火灾发生时再启动相应的升压设备,可以直接取水进行灭火。
消防给水系统的类型
根据灭火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消防给水系统分为消防栓给水以及自动喷水灭火两种。其中,自动喷水灭火具有与之相配套的自动报警、喷水、控火等系统,可以将火灾控制在着火初期,灭火成功率较高,被大多数现代民用建筑所采用。但是这种给排水系统造价较高。而消防栓给水系统虽然效果没有自动给水系统效果好,但是其成本较低。因此,在实际建筑消防给排水设计过程中可以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达到很好的技术经济效益。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消防产品采购的立诚物资于2025/8/25 17:14:0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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